中国对外文化交流协会(以下称“协会”)1985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于1986年7月3日正式成立,是在民政部登记注册,文化和旅游部业务主管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其宗旨是通过开展同各国之间的民间文化交流与合作,繁荣人类的文化事业,增进中国人民同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与友谊。
在文化和旅游部的指导与支持下,协会秉持宗旨,策划举办了涵盖表演艺术、视觉艺术、人员交流、学术研讨、数字文化和新媒体传播等领域的一系列丰富多彩的民间文化交流项目和活动。协会自成立至今坚持以文化交流促进民心相通,面向学术界、文化界、国外民众和青少年,持续打造交流品牌项目,包括东方文化研究计划、艺术专业与管理人才国际交流项目、中国文化志愿者计划、青年艺术家推广扶持计划、东方快车计划、中国文化夏令营、文化小使者带你看中国、中国国际青年艺术周等,推动民间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不断深入,获得社会各界广泛好评。

2006 年协会常务理事会(左至右:吕志先、朱穆之、孙家正、刘德有、艾青春)
面向学术界。协会利用自身优势,促进中外学术交流和思想对话。“东方文化研究计划”结合走出去和请进来,通过举办研讨会和论坛,开展学术交流和跨文化对话等方式邀请世界各国的优秀学者来华访问,并为国内优秀学者提供出国交流的机会和平台。自2013年起,协会先后组织了30余位中外学者互访,举办10余起研讨会、座谈会和论坛,促进互学互鉴、平等对话。另外,协会还资助在国外出版48部关于中国的各类文学、艺术和学术著作。
面向国外民众。为了满足国外民众了解和学习中国文化知识的需求,协会自2012年起开展“中国文化志愿者”项目,选派书法、美术、戏剧、音乐、舞蹈、民间文艺等领域的专业人士,作为文化志愿者赴海外教授与中国文化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填补了文化志愿者海外服务的空白。
面向文化界。为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复合型、具有国际视野的艺术专业和管理人才队伍,协会自2013年至2019年举办了“艺术专业与管理人才国际交流项目”,邀请中外专家在国内举办17个大师班,面向1589名文化从业人员进行授课。在开展国内培训的基础上,协会每年从国内艺术机构选拔并派出20余名业务骨干赴国外一流艺术机构,开展1至3个月的浸入式实习交流,并整理出版了3本《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艺术专业与管理人才国际交流项目成果册》,分享交流经验成果。

2010 年协会理事大会左至右:高树勋、常克仁、陈晓光、王文章、蔡武、赵少华、潘震宙、周和平、吕章申、董俊新

第五届中国国际青年艺术周新闻发布会
面向青少年。协会积极推动中外青少年之间的文化交流,以中国国际青年艺术周、中国文化夏令营、青年艺术家推广扶持计划、东方快车计划和文化小使者带你看中国等品牌项目为抓手,促进中外青少年在文化艺术领域相互切磋、相互理解、相互启发,搭建友谊桥梁,实现共同进步。
其中,自2011年开始实施的“青年艺术家推广扶持计划”发现、选拔、扶持和培养中国新一代青年艺术家共计400余名,创造机会为他们在国内外举办汇报展、巡回展,并选派优秀艺术家赴国外进行驻留创作;“东方快车计划”专门为国内艺术造诣杰出、有一定发展潜质的青年音乐家赴国外演出提供小额赞助;“中国文化夏令营项目”与全国14个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以及国外有关学校合作,通过丰富多彩的暑期文化交流与中国文化体验活动,搭建中外青少年交流的桥梁;创办于2008年,迄今已经连续举办11届的“中国国际青年艺术周”项目邀请世界五大洲30多个国家的上万名青年艺术家来华进行文化交流。
除上述交流品牌项目之外,协会还组织举办了一系列文化交流活动,促进民心相通,服务国家外交大局。1993年2月,协会同中国展览中心在北京中国美术馆联合举办了法国《罗丹艺术展》;1997年10月,协会主办的《外国人眼中的中国》摄影展在北京举行,人大和政协有关领导出席了开幕式。2004年11月,中国民族艺术团出访古巴,在古方举办的欢迎胡锦涛主席访问古巴的国宴上演出;2009年暨《中日文化交流协议》缔结30周年,协会和梅兰芳纪念馆在日共同主办了“京剧之花——梅兰芳展”系列活动,赢得日本民众的高度赞誉和好评;2012年4月与葡萄牙东方基金会和葡萄牙东方博物馆联合主办的《亚洲面具展—葡萄牙东方博物馆藏品展》在中华世纪坛世界艺术馆举行,共展出253件面具,均为葡萄牙东方博物馆的藏品,为中国观众提供了了解东方传统艺术的机会;8月协会和中国文化艺术发展促进会联合主办的“2012(伦敦)奥林匹克美术大会”在伦敦巴比肯艺术中心举办;在美国华盛顿大草坪举办史密森民俗节——2014中国民俗文化北美行,吸引了数十万美国民众参与;《圆明重光——圆明园文化展》赴柏林、莫斯科和巴黎展出,吸引专家学者、普通市民与国内外主流媒体的广泛关注;在曼谷举办中泰建交40周年庆祝活动,包括中泰关系研究会、外交官书法绘画摄影展与文艺演出;“2015中泰文化旅游友好行”车队活动在新疆阿勒泰正式发车,以海上丝绸之路重要节点曼谷为终点,为期37天,全程7500公里;分别在波兰、荷兰和葡萄牙举办《中国当代青年艺术展》、《中国青年当代艺术展——北京诗人》、《净•化——中国当代艺术邀请展》;在华举办《轻风呢喃——葡萄牙当代艺术展》和《日本燕京书道会书法展》;组派ELA上海友人室内乐社、川剧表演艺术团、上海戏剧学院戏曲学校分别赴哥本哈根、维也纳,葡萄牙、佛得角和阿根廷交流演出;邀请佛得角飞罗•盖塔乐队来华访演;在美国、法国、澳大利亚、巴拿马、哥斯达黎加、佛得角、匈牙利等国连续举办欢乐春节活动,内容包括联欢晚会、音乐会、行走的年夜饭、论坛、中国书画展览、中国美食品鉴会、狂欢游行、中国电影放映等,注重项目本土化、市场化运作和可持续发展,成为当地民众了解中国文化的窗口。同时,协会积极开展与未建交国的文化交流,先后派出残疾人艺术团等6个表演艺术团和多名中国文化志愿者赴不丹、巴拿马、多米尼加、洪都拉斯访演和交流,并接待了海地和巴拿马等未建交国艺术团访华,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

《和平的旗帜》活动

中日版昆曲《牡丹亭》上海公演
协会注重加强与会员单位的联系,以品牌项目为抓手,搭建合作平台,建立信息沟通渠道,精耕细作,形成合力。与此同时,协会与一批国外友好组织建立了长期的合作伙伴关系,并与其保持经常性、机制化的沟通和交流。协会连续22年与葡萄牙东方基金会签订合作协议,共同举办文化活动;连续8年与佛中友协合作,在佛得角举办“欢乐春节——佛得角中国文化周”;连续6年与比佛利山庄市旅游局合作在洛杉矶举办“欢乐春节——魅力北京”和“魅力京津冀”活动。
中国对外文化交流协会将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不断改革创新,开拓思维,探索对外文化交流的新途径、新方法,继续发挥引领作用,推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着力促进民心相通,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力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中国对外文化交流协会,英文名
称CHINA INTERNATIonAL CULTURE ASSOCIATION,缩写是CICA。
第二条 本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直接指导和支持下,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同世界各国有关机构进行交流与合作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通过开展同各国的文化交流与合作,繁荣人类的文化事业,增进中国人民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与友谊,促进社会进步,维护世界和平。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文化和旅游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举办国内外的文艺演出、展览活动;
(二)举办文化艺术方面的国际学术研讨活动;
(三)同世界各国有关机构就人员互访、图书、资料交换进行交流与合作;
(四)同国外有关国家的民间团体进行交流与合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定;
(四)决定各所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
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不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会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会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0年5月25日第七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2021年1月18日)起生效。